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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崇文区6号地异地安置地址?

浏览次数:789|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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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无敌沈阳人
请崇外大街6号地的居民们一定注意!!!!!
清醒认识到这次的“解危排险”工程的真实性质!!
我专门咨询过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危改办等区政府负责部门,结合前门地区“拆迁”的开发商所欲盖弥彰的无视民权民生、惟绞竭以诈利的事实真相,政策和经验告诉我们:
一、崇外大街6号地迄今没有颁发任何拆迁许可,开发商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借“拆迁”之名,借用“北京市政府87号令”,首先是对政府政策的冒用和张冠李戴,87号令是《拆迁管理办法》,但宣传材料通篇无一处敢用“拆迁人”、“被拆迁人”字样,用的是“搬迁人”、“被搬迁人”,偷换概念、欺瞒民众,试问“搬迁”这一概念,从法律上如何解释?我想只有搬家公司的民事行为似乎才适用这一概念。简直令人气愤、令人发笑。政府房管局明确表明,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居民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合同”,完全是民事行为,没有任何行政效力。简单而言,就是居民自愿将房屋产权按开发商一方擅自确定的价格卖予之,在开发商欺瞒真相的操作下,如超过60%的居民将产权卖给他们,则整个地区的拆迁和开发方式方法就任凭他们处置,到那时,如果房屋整体质量尚好,则略加修缮装潢,转手就能以近十倍的价格卖给富人,前门地区“解危排险”工程的居民已切身饱受其害;若不可,则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开发商业楼盘。请大家注意,居民如果同意“拆迁”,签订的合同是房屋“回购”协议!就是把房子卖给人家!根本与“拆迁”无关。
二、国家政府建设部有“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明文规定,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应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指导,特别要求各市、区政府必须每年公布一次区域地价和房价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相应年度的拆迁补偿评估以当年价格标准为准。那么,07年拆迁,用01年的标准,明显有违中央政策,是何道理?!!
三、危改办明确表示,崇外大街6号地确是政府确定的危改地区;也明确表示,6号地适用于《房改危改办法》。按照房改危改政策规定,补偿分为就地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应以就地安置为主,结合后两者进行补偿;并且明文规定,原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补偿一居一套,20平米以上的,补偿二居或二居以上。
按照这一政策,开发商凭什么在《宣传材料2》中直言“根据《办法》规定,这次对被搬迁人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畅郸扳肝殖菲帮十爆姜”,凭什么对为什么不采取另外两种补偿方式没有任何解释说明?更有甚者,开发商工作人员竟坦然向老百姓宣传,“从87号令起,北京市拆迁补偿都是货币补偿,不再有安置补偿了”,请问开发商,你们斗胆说出这样的话,谁给你们这种任意解释编排政府法令的权力了?!
四、“解危排险”这一宣传口径,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一说法,使房地产商底价暴敛民众之物权的愈法行径越过拆迁和房改危改两道国家政策约束,腾挪于政令和法网缝隙之间,上下欺瞒,如鱼得水。试问“宣传材料”中“崇外大街6号地解危排险指挥部”是何方神圣?你是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如是行政主体,为何不按“87号令”规定,以政府名义发布拆迁公告?你们所谓“解危排险”“公告”的署名,是“崇文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又是何角色,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上“经营”二字,难道要谋利不成?向区政府
国土房管局求证,回答说也不很清楚,可能是“解危排险与古都风貌领导小组”又或其他。唉,民本良民,根本无意与政府相争,不求财产之保全富殖,只求无大伤溃、只求安身立命而已!奈何暗道潜流,深不可测,积弱最被鱼肉,箪瓢尚遭膏贪,苦泪纵横可有青天察鉴?!写到这里,已经无法再写下去,惟愿大家明白这些事实真相,相互传知,团结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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