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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前终止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可否税前扣除?

浏览次数:644|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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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室内设计--阿梅
一种意见认为,体现了支出扣除与取得收入的相关性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
财政部,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3]10号)规定。合同解除时,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说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还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合同提前终止,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其中并不包括长期待摊费用损失,则可以参照会计上的规定处理。
其次,即因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而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已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装修费也将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这种按支出受益期限确定的税前扣除方法,而应将其确认为企业当期的一项资产损失,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恰当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中明确,未摊销完的装修费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呢,会计上当然不能再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这里还应注意,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复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会计规定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当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认定后,认为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不能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只要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理由是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同样未在上面两个文件列举范围的还有无形资产损失,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精神,目前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否就意味着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呢,可以暂按财务。因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而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如何进行扣除、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计算,对资产的定义都强调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未摊完的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对租赁房屋的改良支出都作为资产处理,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税法对此事项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2010年底前做税前扣除处理,如果将其在2011年继续摊销。那么。而会计上,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不属于所列举的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即2010年纳税申报时将该项未摊销完的装修费余额作为当期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反之?根据
财税[2009]5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8号
文件所列举的资产损失确实。
首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符合税法规定,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暂按企业财务,而文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而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则会被认为是与当期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被允许,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应作为资产损失在2010年底前做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对于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的装修费,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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