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1我是你的大白
《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就指出,这种行为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合同法》第53条也明文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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