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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遇拆迁是怎么个补偿法?

浏览次数:379|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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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芬琳漆厦门站
只要不是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出后抢建的,应该按地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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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龙龙1004
没的赔,按违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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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贪吃的双鱼宝宝
您好,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商业用房除外),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及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以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及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为准。
五、安置房套型分为150m2(建筑面积,下同)、125m2、100m2、75m2、60m2、50m2等六种。
六、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评估价增加20%的货币补偿资金。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安置房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结合层次等系数结算差价。
(一)居民私有房屋拆迁
1、产权调换选择安置在旧城改造区域一类地段安置小区的,对被拆房屋按照“拆一还一补差”的原则,就近套型安置,超出安置标准部分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结算。
2、产权调换选择外迁安置的,对被拆房屋按照“拆一还一补差”的原则进行安置的同时,并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1)一类地段被拆迁房屋选择市区二类地段安置小区的,奖励被拆房屋建筑面积30%的安置房。
(2)一类地段被拆迁房屋选择市区三类及以外地段安置小区的,奖励被拆房屋建筑面积40%的安置房。
(3)二类地段被拆迁房屋选择市区三类及以外地段安置小区的,奖励被拆房屋建筑面积30%的安置房。
被拆房屋面积与奖励面积合并后在150㎡(含)以下的按就近套型安置一套,在150㎡以上的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奖励的安置房也可按安置房评估均价选择货币结算;由于安置房套型结构原因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的80%结算。
3、产权调换选择外迁安置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拆迁户确需扩大安置面积,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旧城改造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公示10天后,可在就近套型安置的基础上高靠一档套型购买,高靠一档购买部分安置房以评估价的110%结算。
(二)直管住宅公房拆迁
1、对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拆迁,符合房改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实施房改购房后按居民私有房屋安置补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条件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审定。
2、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经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符合现行承租条件的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按《诸暨市旧城改造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三)房管部门代管房屋拆迁
1、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2、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资金经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后存入银行专项帐户。
(四)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拆迁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工作。职工租赁住宅房屋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办理房改手续后,按居民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未按房改政策购房又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按“拆一还一补差”调换产权,由原产权单位签订安置协议,结算差价款。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或者由被拆迁单位提供其他房源,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补差后产权仍归被拆迁单位所有,安置后可委托代管或自管。
(五)铁路职工住宅公房拆迁
铁路职工住宅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诸暨市旧城改造直管住宅公房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七、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单位商业用房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扣减规定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差价款后进行补偿;并按补偿价(不包括装潢等费用)再增加20%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私人商业用房可选择“拆一还一”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安置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房屋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按被拆房屋评估价扣减规定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差价款后的补偿价(不包括装潢等费用)的3%予以一次性补偿。
(四)因拆迁需要停业停产的从业人员,凭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依据,给予一年期的250元/人·月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八、生产企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含私人所有),按评估价扣减规定的土地收益金后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并按补偿价(不包括装潢等费用)增加10%的补偿资金。
(二)属于一次性投入无法搬迁和重大的设备设施,按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可以搬迁的,只补偿设备拆迁损失补贴费和搬迁后的安装费,按拆迁生产用房面积30元/㎡补偿。
(三)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按被拆房屋补偿价(不包括装潢等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
(四)因拆迁需要停业停产的从业人员,凭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依据,给予一年期的250元/人·月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九、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其他房屋拆迁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按规定扣减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差价款后实行货币补偿;拆迁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搬迁,参照生产企业的设备搬迁补偿办法执行。
十、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批准手续,按照其重置价结合成新、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无条件拆除。
十一、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拆迁房屋办理公证后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十二、用途变更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一)1990年4月1日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的,按商业用房实行补偿安置。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18日期间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的,按《诸暨市旧城改造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改变房屋用途的被拆迁房屋,符合条件实施补偿安置的,应按规定扣减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差价款。
十三、产权有纠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晰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公告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十四、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款购房的,被拆迁人可以凭拆迁协议向财税部门申请减免规定的契税和营业税。
十五、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奖励;拆迁营业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的营业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拆迁的营业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拆迁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含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的,取消相应奖励。被拆迁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拆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资金。
十六、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准,未明确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房屋用途。
十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十八、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与勘丈,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按规定的房地产评估办法和测绘规定进行评估、测绘,具体评估、测绘情况实行公示制,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房屋的门牌号、建筑面积、评估价、测绘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诸暨市房屋拆迁装修及其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评估补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供两家以上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供被拆迁户选择,按多数被拆迁户的选择确定评估单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应以户为单位进行分类评估。
十九、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50㎡(在本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在拆迁范围内上墙公示10天,无异议的,安置50㎡公寓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房产权归该户所有,转让时需收回无偿安置部分面积的房款(按拆迁时安置房评估价的110%结算)。
二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发给从其搬迁之月起24个月(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36个月)及安置后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小高层36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市发改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但每户每月最低不低于500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1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二十一、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按市发改局核定标准发给每户两次搬家补助费。
二十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过渡补助费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40元/㎡。
二十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在选择的安置地点的安置用房数量无法满足被拆迁人要求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被拆迁人通过抽签摸号的方式确定安置地点。
二十四、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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