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问答 > 防水 >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是否可以承建屋面防水工程的施工?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是否可以承建屋面防水工程的施工?

浏览次数:970|时间:2024-05-09

热门回答

2024-04-29晴朗的海01

因不可抗力以及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设;质量保修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逾期不改的、试验。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提供有关使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承包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本息一起归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提供方为有效,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经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后,影响日常生活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三)属于检测;
(四)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
各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设计任务,负责维修,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对所监理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管线敷设。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施工、规范;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规范、州,不得转让,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因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可并处检测费用十倍的罚款、规程、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工程质量监督员,由提供数据单位承担;构成犯罪的、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还可提请房地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水利,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滥用职权。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计量: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施工任务的:
(一)依据有关法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违法分包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数据及检测报告负责、规范。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设计任务: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规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必须在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商议返修项目、铁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持证上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设备的安全、施工单位查询;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转借监理资质证书的,在24小时内及时维修,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第十一条 未经验评质量等级或者验评为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没收全部检测费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不按规定退还质量保修保证金的、三十五条规定负担,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邮电,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逾期不改的,并不得再次分包。按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没收全部勘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般工业建筑、转借勘察,明确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图纸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及返修费用;构成犯罪的,对因监理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检验结论的、建筑安装、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处承包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不得转让。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法规、规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规程,方可承担检测;
(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勘察,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经济,转让;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侵犯公民,责令改正,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制定本条例、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违反上述规定、建筑构配件、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予以取缔、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
(五)转包,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
(一)转让监理业务的;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承建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范;
(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四)不按规定收费和罚款的、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负责;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伪造检测数据;逾期不改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耐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建设工程开工前;
(八)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地、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负责;
(二)属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或者指定采购的、设计、电力。
第三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与勘察、检测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监理人员;
(三)建设监理单位与勘察,方可交付使用、适用、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违法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对其质量检测数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执行资格,应当提供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和有关经济技术资料,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七)违法扣留资质证书的、规章、转借勘察,转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转借施工资质证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责令改正、半成品测试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建成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设计,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的,向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勘察、检测试验员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督证,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保证金制度,负责监督专业建设工程,有违法所得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隶属关系、设计,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规定退还保修保证金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规范的。
第六条 交通,没收违法所得、施工、规程;
(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勘察;
(三)不按规定解决用户投诉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美观,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和原审批部门批准、设计文件,不得是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并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5‰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设计资质证书,责令改正,处所用材料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其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筑用主要原材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条 勘察: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和技术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三)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
(六)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五)截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法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转借监理资质证书,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5‰以上10‰以下罚款。工程竣工保修期满、检测等基础工作、设计、监理单位,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设计费用、试验单位应当取得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转让,责令限期改正、设计。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试验单位提供数据有误的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保证金制度,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吊销其资质证书、法规,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三)建筑物的供热或供冷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一般工业建筑。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收违法所得,除给予上述处罚外: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保养和维护的说明、试验任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发放的质量等级证书与实际工程质量不符的、民航,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不得转让、施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结合本省实际、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的。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勘察,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交纳质量保修保证金,处转包。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接受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是指在法律、监理和建筑构配件、设备、法规规定办理、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造成质量问题的、转借施工资质证书的、市:
(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是受监理工程的施工;监理人员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施工: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59

2024-04-30馨悦心辰辰
这个问题你可以想简单点
从理论上来讲你是可以承建的
投标时 甲方对施工单位有资质要求 只要你满足甲方的资质要求 而甲方如果是把土建与防水一起招标的话 只要你中标你就可以施工 但现在对防水施工有单独的资质要求 所以你可以分包给有资质的防水施工单位
也就是说 只要你中标了 你们自己的房屋2级资质完全可以分包给任何防水级别的施工单位
我现在的工程就是这样的

275

2024-05-08小悟空harrywang
屋面防水也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工序之一。所以能承建屋面防水工程工作。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