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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缴纳规定事项有哪些情况可以减免?

浏览次数:2656|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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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假小肥仔
1.  房产税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除《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外,下列房产亦可免纳房产税:  
(1)  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  
(2)  临时性简易房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收租金的集贸市场房产;(4)企业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房产。  
(5)除《条例》、本实施细则列举规定免税的房产外,纳税人因无力纳税或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减免税额超过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报地、州(市)税务局核批,超过十万元的报自治区税务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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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芳芳Flora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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