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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分包营业税的变化有哪些?

浏览次数:2410|时间:2024-05-15

最新回答

2024-05-15晃晃悠儿
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承包税务问题,不再由总承包承担,要求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而且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遇到这种情况分包方应当拒绝,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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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乖乖小猫侠
1、旧《条例》、《细则》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细则》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务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这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徼义务人;(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4)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2、新《条例》、《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3、新旧变化:
  (1)将旧《细则》中第一款“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营业税扣缴规定提升至新《条例》第一款;并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扣缴规定。
  (2)取消了旧《条例》中关于“金融业委托发放贷款”、“建筑业分包、转包”扣缴营业税的的规定
  (3)取消了旧《细则》中关于“单位和个人演出”、“演出经纪人”、“分保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扣缴营业税的规定。
  (4)将旧《条例》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在新《条例》中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改变了权限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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