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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税实施细则有谁了解的吗?

浏览次数:2469|时间:2024-05-02

最新回答

2024-05-02小小小黄鱼
厦门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房产税要素
  1、课税对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
  2、计税依据、税率
  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帐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房产已竣工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未取得产权但已投入使用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计证房产税。
  3、已投入使用但未入帐且无值可查的房产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人帐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9﹞01号)文执行。
  4、私房出租给个人使用的,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征﹝1999﹞27号)文规定的综合税额核定征收。
  5、房产原值的确定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中央空调、通风、照明、自备电源、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线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企业、个人房屋装修,属于房屋不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铝合金门窗、扶梯等投资,不论帐务处理如何,均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税、可自由移动的办公设备、电器设备等投资、以及娱乐业的保龄球设备、桑拿设备、卡拉OK设备等投资可暂不计入原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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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鹿鹿小宝贝
您好,厦门房产税实施细则:
【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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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夕颜无照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意此条,每个地方不一样)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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