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8流浪的好吃狗
你好,(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如果投资、联营企业将土地再转让的,其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作价入股前投资、联营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如果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转让的,其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作价入股前投资、联营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再转让时由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经税务机关确认后,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对于这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存在难题的,投资方以房产投资入股后,分次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在这个过程中投资方只是转让的股权,房地产权属未变更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这个过程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原始的成本无法取得,二是应该由投资人负担的税收全部转嫁到了投资、联营企业,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
(三)建议取消“财税字(1995)第48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它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有明显漏洞,很多企业在钻政策的空子。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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