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问题 > 房产知识 > 购房税费 >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方案是什么?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方案是什么?

浏览次数:1854|时间:2024-05-08

最新回答

2024-05-08我是小鱼儿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
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三、第五条修改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25

2024-05-08耗子爱熊猫
对购房户已经办理土地权证的相关土地面积,因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再归属你公司所有,依《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精神,原则上应是随销售进度下的产权分割,自购房业主获取商品房权属证书后逐步将其相应的土地面积从自身计税面积中剔除,房产公司即不再负有计提缴纳的义务,并且据我们了解,绝大多数地方税务局也是据此执行的。但对该土地计税面积减除的具体操作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和多数省市地税机关并无明确的规定,这里援引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中对此事项的具体规定,供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但需提请您注意的是,欲获取税务机关对减少计税土地面积的认可,须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资料,同时也须在会计上对权属已经转移的开发产品有相应的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的账务处理作为辅助和配合,而若相关预收账款和开发产品仍未结转收入和成本,却即认定土地权属已经转移,或招致税务机关不认可贵公司相关土地不予计税的行为,更存在直接认定贵公司存在推迟结转销售收入成本并滞后清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故提请贵公司注意相关税种间和会计税收处理的协调,规避其间潜存的税收风险。

24

2024-05-08夏侯将军YY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