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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浏览次数:2743|时间: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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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京城第一伪娘
条件如下
       1.无房户(申请人和家庭直系亲属没有独立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即低于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末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
  3.未享受过湘建房〔2008〕460号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实行两级审核和公示准入制度。审核公示程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湘建房〔2008〕460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对经两级审核和公示后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入家庭。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的准入时间,即为准入家庭轮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始时间。
  对于收入水平、申请顺序等条件相当的,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的配售方式确定购房先后顺序。
  准入家庭拒绝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必须重新办理准入手续,重新轮候。
  责任单位必须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相关情况档案,对轮候中的准入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是否改变进行核查监督,发现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准入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发生好转,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如实报告责任单位并及时退出。
  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适当调配,大中型企业等定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多余、空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荐销售给市城区的准入家庭。
  对于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特殊困难家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进行适当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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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紫雨洋依
据我了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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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oo888888oo
湘潭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济南。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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