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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浏览次数:1152|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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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瑞贝卡sl小姐
高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和区内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高新区的单位。
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公租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就业人员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
(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
(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个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个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高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第十六条  公租房申请个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高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申请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
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
(二)住房困难指:
1、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  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4、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第十七条  高新区内各类企业(机构)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或机构的住房困难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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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腹黑芝士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职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区县以上引进的专业人才,外地来渝工作人员(含外籍人士)。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进行配租。据介绍,申请公共租赁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公共租赁房,也分不同的楼层、面积、朝向,如何给申请人配房?据介绍,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以及选择的公共租赁房的地点,建立轮候顺序。在住房配租时,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选中房子者签订租赁合同;摇号后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轮次候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房配租面积与申请家庭人数大致相当,2人及以下配租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3人及以下配租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下,4人及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房。申请人要年满18周岁,还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按顺序参加摇号后选择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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