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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有哪些谁能说说?

浏览次数:584|时间:2024-05-01

最新回答

2024-05-01成工1979
法律法规没有对拆迁安置房购买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也即可以购买拆迁安置房。但是购买拆迁安置房,存在着较大风险:
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比较多,一般可能不止一户人家,还牵涉到已分户的成年子女,而拆迁安置协议只与安置对象中的一人签订,购买此类房屋容易在无意中侵犯其他共有人(安置对象)的权益而导致无效。
2、此类房屋没有产证,如遇房价上涨,原房主极易反悔,导致纠纷。
3、虽然一定期限满后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房屋转让的营业税、个税等负担极易转嫁到购买人,导致房价提高。
总之,购买安置房的风险较大,容易发生纠纷,牵扯到自己和家人的很多精力,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故购买安置房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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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默灬小米
(一)购房产(论坛    房价)权证还没有办出来的房屋,要注意核实动迁安置协议,要求动迁安置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和同住人签字。在动迁安置协议上签字的人可能只有被拆迁人,但法定的同住人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所以在购买房产证还没出来的房屋时一定要求同住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很关键,约定要尽量详细,对付款方式、交房、交易过户、税费承担、户口、抵押、违约等条款要尽量全面,特别是违约条款的设定,要做到既要合法又要能制约对方违约,违约金约定过高法律不予保护,约定过低不能制约对方,所以在违约条款的设置上一定要重视。
动迁房买卖数量不断增加,由于操作过程不规范,导致过户时产生很多问题,最近因交易过户时间缩短到满三年,也产生了很多违约的情况,所以在购买此类房屋时不要太大意,还是要提高风险意识,考虑的情况尽量全面,把可能产生的风险设定在可控的房屋过户注意事项内,保证房屋买卖流程有依据,各个环节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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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上官雨霖
一、关于房地产登记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
预告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及房地产登记证明
上注记“动迁安置房”。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
行)》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协议书。
(三)当事人申请办理预购动迁安置房预告登记及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除按照《上海市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该动迁安置房的“供应
单”。
(四)当事人申请办理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
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
样。
(五)动迁安置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3年,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六)文发之前已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注记了“不得转让、出租”,且在3年内已办理了抵押
登记的动迁安置房,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七)文发之前已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注记了“不得转让、出租”,但未满3年的动迁安置
房,当事人以该动迁安置房设立抵押权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二、关于动迁安置房转让、抵押的时限
关于“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规定中“3年”的时限,按照《关于
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第一、二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本通知所称动迁安置房包括原配套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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