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9angellingabc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 1.0.3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要求,并与区域周边环境以及北京市居民的生活习俗相协调。 1.0.5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与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6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7 保障性住房应符合适应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 1.0.8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参照本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建设规范、规定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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