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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什么?

浏览次数:1340|时间: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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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我是蜜桃桃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在十堰市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拥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
(三)符合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供应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现状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
(三)购房人持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购房的文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交差价。差价款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后上缴财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购买人应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转让协议书》。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60%征收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换购,必须以经济适用住房现实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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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szcarol617
十堰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房人在城区各区房管局领取《十堰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表上收入及住房情况;  三、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四、申请人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提供户口簿作为户籍证明;  六、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  七、由区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各社区进行公示,同时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报纸或电视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八、公示后无异议的,可获得购房资格,由市住房保障办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九、申请人持审批表在指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购买房屋,并由售房单位在审批表签署意见;  十、申请人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与市房管局签订《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转让协议书》后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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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卢卡与凯丽
一、申请购房人在城区各区房管局领取《十堰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表上收入及住房情况。
  三、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四、申请人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提供户口簿作为户籍证明。
  六、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
  七、由区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各社区进行公示,同时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报纸或电视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八、公示后无异议的,可获得购房资格,由市住房保障办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九、申请人持审批表在指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购买房屋,并由售房单位在审批表签署意见。
  十、申请人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与市房管局签订《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转让协议书》后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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