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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要具备哪些?

浏览次数:2001|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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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弱智好儿童
依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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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大眼博奇
2016年上海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要具备(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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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官官8809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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