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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样的?

浏览次数:990|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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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如下
                    1.无房户(申请人和家庭直系亲属没有独立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即低于我市城市居民上年度末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
  3.未享受过湘建房〔2008〕460号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实行两级审核和公示准入制度。审核公示程序,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湘建房〔2008〕460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对经两级审核和公示后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入家庭。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认定的准入时间,即为准入家庭轮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始时间。
  对于收入水平、申请顺序等条件相当的,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的配售方式确定购房先后顺序。
  准入家庭拒绝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必须重新办理准入手续,重新轮候。
  责任单位必须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相关情况档案,对轮候中的准入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是否改变进行核查监督,发现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准入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发生好转,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如实报告责任单位并及时退出。
  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适当调配,大中型企业等定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多余、空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荐销售给市城区的准入家庭。
  对于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特殊困难家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进行适当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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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
  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约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丝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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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朵喵喵ljh
据我了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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