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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经济适用房转让条件有哪些?

浏览次数:1067|时间: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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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恋慕耐受不良
经济适用房转让条件
一、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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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粉恋桃心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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