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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浏览次数:2903|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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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Lucia慢半拍
据悉,2016年9月7日,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6】91号)(一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的出台,最大的亮点就是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通过加强交易环节的管理、建立政府回购制度、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济适用住房监管和退出机制,这对堵塞政策管理漏洞,杜绝经济适用住房寻租和不当获利行为,并使之实现良性循环。          《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而上市交易也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2016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200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2005年12月1日之前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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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侯丹丹0518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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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丹丹5678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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