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0诗诗2009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中区当地城镇非农业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自有产权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2009年执行标准28640元以下)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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