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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建设用地相关规定谁了解说说?

浏览次数:832|时间:2024-04-27

最新回答

2024-04-27雁塔陶瓷001
一、集体土地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是不能转让的,如农村居民宅基地、承包耕地等集体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出让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转让;如果是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经过出让后才能转让。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在具体办理转让手续中,要提交如下材料和资料:双方的转让协议、转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转让的申请等,在以上材料具备的基础上,报当地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该土地的转让手续;对方取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证明后,即从承让方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受让方,受让方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后,即该块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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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熊猫虾仁@三侠
基于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实际,从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应最大程度发挥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可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一年)、改变用途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收回土地使用权等4种方式处置。其中延长开发时间一年是较为常用的处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最为严厉的处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规定,本人认为,村集体为了实施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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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Samantna523
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拆迁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居民个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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