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0碧落的海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用热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的楼栋。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热能生产企业、供应企业的热能,向最终非居民用户转供的,不适用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供热人单位应当向用热人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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