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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哪些?

浏览次数:1033|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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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kiko小毒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第10.4条居民生活用气。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O.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
1O.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O.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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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挑剔的嘴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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