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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有哪些?

浏览次数:278|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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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longjuping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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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穿跑鞋的公主
答:1  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2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农村而进城居住的干部、职工、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闲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实际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审批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农村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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