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30小莹catherine
第一条 为了中小学校能规范、科学地使用课桌椅,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课桌椅使用效益,保护国家财产,根据《教育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和国家标准GB/T 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中小学校的课桌椅使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身高并按照《国家标准》来选用课桌椅的型号。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同号课桌与课椅相匹配。在预置各年级课桌椅时,学校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和各年级学生的数量来确定各年级课桌椅的型号和数量,并应预备少量各种型号课桌椅供调剂使用。
第四条 各年级学生所用课桌椅型号应与学校各年级预置课桌椅型号相一致。每学年开学各班级升级后即换相应型号的课桌椅。
第五条 课桌椅的每种型号适应学生身高有14厘米的变化范围,对少数身高特殊的学生应配备适合其身高范围型号的课桌椅,可以从预备的各个型号课桌椅之中调剂或者通过教室之间调剂适当型号课桌椅来解决。
第六条 为方便学生测量身高,可以在教室适当位置设置高度表。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基本标准》的要求排列课桌椅,摆放密度要合理,原则上矮的在前,高的在后。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应定期对学生座位进行合理调整。
第九条 学校应教育学生爱护公共财物,养成文明使用课桌椅的良好习惯,禁止刻划、摔打、撞击等各种损坏课桌椅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课桌椅是学校的重要财产,由学校负责管理与维护,学校要做好课桌椅登记、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把课桌椅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 学校要把课桌椅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的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课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及颜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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