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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核定征收的方式谁清楚?

浏览次数:1962|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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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不合理存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1.营业税。按预收款的5%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的7%、3%交纳(还有地方教育费附加,各地不同)
3.土地增值税。按预收款1%,项目达到清算标准时进行清算,分别按增值额的30%、40、50%交纳。
4.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25%交纳,注意预收款未做收入的要按规定比例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5.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自用部分)、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二,征收的具体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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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俊之独秀
在征纳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核定征收是税务部门的征管法宝,无论是税收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核定征收的规定比比皆是,房产税也不例外。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房屋原值作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房产原值或因扩建等原值不实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国税函发[1993]141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老征管法条文)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87]湘税二字第550号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九、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应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如申报不实或借口未取得租金的,可按同街同类房屋一般租金水平核定一个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
渝地税发[2009]64号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重庆核定征收方法比湖南更具可操作性。但从租计征变成了从价计征是不是符合条例规定?)
实务中,纳税人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情形有多种,如上面文件中列出的个人出租房屋租金偏低或借口未取得租金。
有些纳税单位,房屋建成后迟迟不转固定资产,一直挂在在建工程帐上,一些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直接计损益,还有将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从房屋价值中剥离,不计入房产原值,出租的将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作为设备单独约定租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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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扶阿婆过马路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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