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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有哪些?

浏览次数:2573|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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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丈夫妇联盟
管理规定(二)
  1、小区内供水设备、供配电系统、电梯设备由物业处配合有关前单位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设备机房。
  2、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设备的改动,道路挖掘和排水管理的改装必须报告物业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违者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或更新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所发生的和由全休业主共同承担。
  5、严禁占用小区内的消防及人行道作为施工辅助场所。
  6、因特殊需要,在户外及楼道悬挂单位招牌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处申报,按规定施工,并在指定地点悬挂。
  7、未经批准不得在小区内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或装饰品;不得在任何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违者应负责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关清理费用,属未成年小孩行为的,其监护人应负全现。
  8、严禁违章搭建及在户外架设各种电缆。
  9、小区内的单位/住户必须遵守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设备、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小区物业处反映,以便及进修复,确保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方便业主。
  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处将责令其修复、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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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summer阿超
《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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