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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建房协议有什么规定?

浏览次数:2957|时间:2024-05-01

最新回答

2024-05-01cindy5056315
个人合伙建房也可以参考下面的条例规定的。都是一样的。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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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南得珍贵
1.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认定该合作建房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合建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作建房合同未生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以划拨方式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4.合作建房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该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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