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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浏览次数:1225|时间:2024-05-10

最新回答

2024-05-10小猴子@219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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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岚岛全屋定制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具特色的制度,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项制度,法定解除权又进一步区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殊法定解除权;前者是指规定于合同法总则,适用于所有合同的合同解除权;后者则是规定于合同法分则,仅适用于特定合同的合同解除权——这些解除权,从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看,我国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权可分为两种:一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定解除权;二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定解除权。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产生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不同于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因而构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将情势变更作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从而扩大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引起合同解除的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解除不是通过赋予当事人以解除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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