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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哪个了解?

浏览次数:2700|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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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丸子粉丝
合同有效,虽然当然在你们签定合同的时候房主的房产不满五年,但你们当时签定的时候合同并没生效,生效日期在他的房产满五年起计算。
你们签的是阴阳合同,为了规避税费常用的一种方式。如果你上述的话,房主会赔偿你的定金双倍,还有这阵房产升值的预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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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蚊防四宝
引发纠纷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主要是转让购房时间未满5年尚不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类是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经济适用房转让方在购房时通常没有实际出资,而由受让方缴纳相关费用,房屋交付转让方后,由受让方居住,待符合房屋产权过户条件时再过户,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转让款。第二类是购房后再转让合同,转让方实际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将该房转让给受让方,产权过户手续待房屋能够上市时办理。有的合同约定的转让款高于转让方的购房价;还有的采取“黑白合同”的方式,约定购房款为转让方的购房价,同时受让方给付一定金额的装潢、设备等补偿款,补偿款金额相当于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差价,或者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价格为转让方的购房价,另一方合同的价格相当于商品房的价格。
转让方之所以转让经济适用房,其一是转让方欲改善住房条件,将经济适用房转让后购买新房;其二是转让方本身并不需要经济适用房,将房屋转让后以牟取利益。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商品房价格上涨,导致转让方认为房屋转让价偏低,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转让方不愿再履行合同。此外,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矛盾,特别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系熟人关系,因非房屋价格问题发生纠纷,也是引发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履行合同,交付住房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转让方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受让方返还房屋。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即合同内部的利益与外部利益之间的衡量。如果法院侧重保护合同外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法院侧重保护合同内部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政府的利益)则认定合同有效。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后,还需要解决合同内部利益之间、合同内部利益和外部利益之间的利益调整。这就涉及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如何适用的问题,该项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明确,需要法官作出解释,不同司法理念的进路不同,结果也大相径庭,需要法官法官选择最适宜处理该类案件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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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功夫肥豬
实适用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五年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如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第58条和《国发意见》第11条规定,宣布当事人的经济适用房转让行为无效。对于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转让五年后有限产权或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只要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参照《合同法》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可。  (三)、人民法院应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房的事实告知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以便政府决定是否参加诉讼,确保政府回购权、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五年内转让经济适用房,该房应由政府回购,五年后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时,应当将该事实告知政府,以便政府行使回购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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