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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浏览次数:1000|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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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小开心文文
第一条  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  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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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天道酬勤1212
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均不得用于抵押或担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未赋予农村宅基地完全的财产权。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探讨赋予农村宅基地担保、抵押权力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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