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7Titi080808
建筑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如下: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料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在料石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搁置预制梁板的料石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 1:2.5 的水泥砂浆。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料石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料石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不低于 B 级。
料石砌体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料石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 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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