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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工程未完工,没验收就实施下一工程了?

瓦工木工未完工,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油漆工就已经开工了,当我知道的时候已经 油漆工做了一遍了,现在应该怎么办?你们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案?打电话给装修公司也拒接,想终止合同?但是怕造成很大的损失。

浏览次数:2007|时间:2024-04-28

最新回答

2024-04-28谦谦妈妈20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这是我国对工程必需经过验收方可使用的相关法律。在每一本对应的法律当中均有处罚的规定,你可以自己对照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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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悦悦哥哥
《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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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吃客5588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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