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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时农民手中的土地是否该归还村上有什么特征?

浏览次数:2671|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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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sevenweish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所谓的公共利益的鉴定很有问题,有人怀疑这根本不存在。农民拥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实质上没有所有权,这是土地征用过程中引发问题的核心。最后就是地方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百姓利益,强行征用,导致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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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好吃鬼玲
一方面,并没有确认农村土地应归哪一个农民经济组织所有,由于该规定没有确定哪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权属的真正代表者究竟是哪个农村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给予确认,因此,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尚未发出,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1]从而使得目前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现象极为严重,耕地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因为乡镇本身作为政府的机构,它并不能完全代表农民来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本身违背政社分开的原则。尤其是既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由乡村作为主体,也容易使人误解为由村委会作为主体享有所有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自治,由于该组织体极为松散,因此,村民小组的权力完全落入村民委员会的少数领导手中,所谓的村民小组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在很多地方变成了少数人的对土地的事实上的支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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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丹凤眼女汉子
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依据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是在十年后的1998年,主要是调整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内容细节进行较多的充实。本文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对失去土地的农民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对国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细化。对征用农民承包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不适用的探讨集体所有制土地资源已经被农民依承包的土地,在被国家依法征用和占用时,土地补偿标准是否适用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对补偿的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988年版《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该条在新增条款中又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该肯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大大提高了补偿费用的计算额,且规定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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