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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可以吗?

浏览次数:40|时间:2024-05-06

最新回答

2024-05-06tianyaguke1968
集资建房资格总体上来讲是可以转让的,除非一些特殊情况。
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适用这种情况。
卖方主张自己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不能转让,理由通常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所针对的是政府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而非当事人之间绝对禁止进行这种约定。举例而言,如果集资房建好了,没有产权证,这时如果卖方和买方去房管局要求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那么房管局就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集资建房资格转让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卖方按单位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集资建房资格,事实上和集资单位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讲是取得了一项权利。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允许转移的。因此,集资建房资格的转让实际上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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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yanjinshujie
集资房可以转让的条件:
(一)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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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Nicole20041414
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
  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
.(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  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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