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4甜甜起司wasabi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
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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