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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物业管理条例有了解吗?

浏览次数:2380|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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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毛毛512512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有关文件以及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规定,特制订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应按章程规定没每年定期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按企业在协会中的会员级别收取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即:会长单位:5000元,副会长单位: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理事单位:1000元,普通会员单位:500元,个人会员:200元。
   第四条   会费缴纳
1、会员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会费一次交清,新入会的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缴纳当年会费。
     2、会员单位无故不缴会费,协会将提出预告,促其缴纳,并停止其会员资格,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协会聘请有资格的专业财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会费的收支、管理和核算。
2、会费收支和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协会每年应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会费使用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助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本办法经沧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原《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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