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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容积率调整管理有什么办法?

浏览次数:648|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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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蚊蚊mandy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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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bismarck66
容积率=建筑面积/规划净用地面积。在建筑学界、在国外,容积率是一个建筑统计指标,而在我国,却被规划管理部门滥用于权力范畴,由统计指标转换为审批控制指标。在满足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做多做少应是一个市场行为。其实,多做对购房者、政府、开发商都有好处:对购房者,意味着有更多的商品;对政府,意味着更多的税收;对开发商,意味着更少的土地成本。但到了规划管理部门,做多做少根本没有市场评判标准。给你多少容积率我说了算。这是权力。关系好,多给点你,关系不好,那就少给点你。正确处理容积率的方法是:淡化其权力色彩,还原其技术属性本身。即,规划管理部门只需根据城市规划控制要求、依据国家设计规范,审查开发商报送的规划设计方案。如合理、合规,所批准的方案的容积率是多少就是多少。这样,容积率就真正还原其统计特征了。从逻辑上看,容积率发生的顺序也应该如此。方案设计之前给你是审批,我给你多少你就只能按多少设计,这是权力,你要顺着我;方案审批之后就是统计,只要你的设计是合理、合规,做多少都可以,没有权力意义,不需要预先控制。可我们的规划管理部门要的就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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