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30壹只头俩只脑
1、仅对现有税制中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1951年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再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取而代之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房地产税制中,不再有城市房地产税这一税种,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由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种变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2、对现有的房地产税费进行调整,但不涉及土地出让金
我国现行税制中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有十种左右,而房地产开发商所需缴纳的政府收费项目林林总总多达几十种,产生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税费混杂、重复课税、税种配合失当、计税依据及税率过时、重交易轻保有等。物业税改革的方案之二,就是不涉及土地出让金,而将现有的房地产税费进行调整。同时,税基的调整思路是自用住宅也需缴纳物业税,税基的评估方法改为按市场价值评估。
3、对现有的房地产税费、土地出让金进行综合调整
广义的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总的交易金额,包括一级开发建设补偿费和政府收益两大组成部分,其中一级开发建设补偿费又包括征地、拆迁和水、电、路等大市政配套建设费用等一级开发成本,以及政府规定的较低水平的一级开发商利润。由于一级开发建设补偿费是由二级开发商支付给一级开发商的,所以纳入财政收入的只是政府收益这一部分。因而,纳入物业税征收的只能包括政府收益这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土地出让金。
物业税改革的方案之三,是把土地出让金与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并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缴纳分摊在物业税当中,按年缴纳。税基包括自用住房,评估方法为按市场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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