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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清楚吉林省农村土地征用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浏览次数:1279|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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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迪拉索高品
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针对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
3、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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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莎菲娜娜
根据吉林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因此,青苗赔1年,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以要求土地污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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