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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物业公司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浏览次数:147|时间:2024-05-24

最新回答

2024-05-24飛8469682648
你所描述的物业应当属于前期物业,前期物业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通常不超过5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通过业主大会中依法选聘新物业公司并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失效。这里就要看开发商与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符合第十二条条款内容了。如果条件都构成,可以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回已收费用。如无法追回费用,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当然,最好办法是协商解决,再则再坚持一年时间等合同期满后解除合同。如果处理不当,新物业公司与老物业公司的交接会出现很多矛盾,这种现象已经在国内屡见不鲜了,还请慎重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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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dapangduola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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