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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哪位清楚?

浏览次数:1686|时间: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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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zhang小美123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2002-07-10实施.第七条,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O'  d"  C,  [+  N0  [5  `
  (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
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5  k#  Q8  u'  f*  D#  [7  M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过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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