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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免税?

浏览次数:1179|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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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招妹0916
你好,(1)关于营业税的处理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09号)规定,被拆迁人(包括企业、个人)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性质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36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②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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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lilyspirit00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同区位地段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户型(面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对应选择,不予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滨江新城区范围内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户型(面积)选择标准基础上增加安置面积,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根据其市场价格给予优惠,具体以每个项目征收的补偿方案为准。    
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土地出让的、建设手续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产权调换房屋。     
4.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5.征收住宅房屋应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1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原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选择异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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