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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吗?

浏览次数:1907|时间:2024-05-06

最新回答

2024-05-06幽花零落
1、我们国家的土地只分两种:一则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一则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应该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虽然在现实当中,农村宅基地似乎是归村民所有。
但法律的规定是:宅基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而且一般是按照一户一地原则,如果子女结婚或者是落户村集体组织,确实需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来建造房屋。
3、不过现在我们国家的宅基地,特别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性质上似乎有所改变。很多宅基地都建造楼房出租,或者偷偷拿来买卖。而且很多非村集体组织成员都有多块宅基地或者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有多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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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蓝精灵粑粑
(1)农村村民一户只
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
,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
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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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长虫虫的橘子
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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