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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罚则适用在哪些方面?

浏览次数:1807|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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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24678happy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你和中介是租赁合同关系,中介和房东是授权的委托合同关系,因为你跟中介订立合同的时候,知道中介和房东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你跟中介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你和房东。(见《合同法》第402条)
  1、《最高院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立约定金的司法解释。你们的“定金协议”是立约定金合同,租赁合同是主合同。
  2、但是你们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解释》中“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而是“主合同订立无法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需要接下来分析你们的情况:
  (1)因为中介给说的是“季付”,但这个“口头承诺”不好举证,所以你现在马上直接找房东,对房租的支付期限谈判协商,若能达成协议,定金直接冲抵房租。(你一定要去找房东,不去的话对你很不利,而且要保存你跟房东确实进行了谈判的证据,比如录音。如果你不去,那么你就有属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了)
  (2)因为定金协议中“没有注明支付方式”,所以你得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你又无法举证中介的口头承诺,那么就属于“主合同订立无法达成一致”。  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应当退回定金本数,并非双倍。
  3、本人认为,定金合同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是依附于主合同的,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在没有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情况下,哪儿来交付定金这个从合同?所以,在房屋租赁的行为中,你们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主合同,所谓中介方的“定金协议”应为租赁合同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你作为一方当事人如果有正当理由无法达成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即季付或半年付),不应当承担所付定金被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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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冷扇画屏
订金罚则的适用范围: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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