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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宅基地,怎么处理?

浏览次数:690|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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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双鱼0303
我的问题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1.在小时候,父母审批宅基地,把我们的名字作为参批人员加上去,登记在档。我想请问下,父母作为报批人员,我们作为参批人员,大家每人持有的国家下批的宅基地的面积是否相同的?  还是父母的比率多?  我们的比例少?(在填满父母能报批的平方后,剩下的我们平分吗??)按照50方举例的话,我们各持多少平方????2.现在女儿长大出嫁。妹妹嫁于老家农村,户口迁到对方家后,按照规定,她可以随男方在男家作为独立户继续审批宅基地。那么,在我父母家作为参批人员的她,目前她还是不是也继续持有此份额?(还是户口迁出后,此份额就归0处理?)或者今后她是否可以作为户主继承或使用此房屋?3.我现在嫁于城市,户口迁过去成为城市户口。如果我们小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此参批身份和份额,会不会对经济适用房造成影响。若有影响,我能否去掉此参批身份,需要什么程序以及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如果不能去掉,那么我又是否继续拥有此参批份额?今后能否继承或使用此房屋??4.请问哪里可以找到我上面问题的相关的法律文件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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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黄陂跑跑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第一百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见,村民对农村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属于一项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当然,此处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延续。
因此,在A户口迁出前,由于其对房屋的继承权,继而享有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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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萌萌panda我最爱
较真的说,那宅基地不属于你了。宅基地是跟着户口走的。你户口迁出,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消灭,对原宅基地不再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其房屋已灭失,亦不需对其做出补偿,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即可。而其他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员,本身已有一处宅基地,对你迁出后空闲的宅基地亦不存在占有、使用的权利。该宅基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实际情况进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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