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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是根据什么颁布的有何不同之处或者是特点?

浏览次数:1389|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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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鲁鲁鲁德林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宪法并没有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其理由是:一方面,并没有确认农村土地应归哪一个农民经济组织所有,由于该规定没有确定哪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权属的真正代表者究竟是哪个农村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给予确认,因此,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尚未发出,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1]从而使得目前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现象极为严重,耕地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因为乡镇本身作为政府的机构,它并不能完全代表农民来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本身违背政社分开的原则。尤其是既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由乡村作为主体,也容易使人误解为由村委会作为主体享有所有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自治,由于该组织体极为松散,因此,村民小组的权力完全落入村民委员会的少数领导手中,所谓的村民小组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在很多地方变成了少数人的对土地的事实上的支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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