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2追风的夕夕
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收。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
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中心城区的土地闲置费,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区县的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闲置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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