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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房地产的管理办法谁知道?

浏览次数:99|时间:2024-04-29

最新回答

2024-04-29小顽童阿淑
建设部修改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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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休闲星星仔
委托贷款房地产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持总行批准文件及监管  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当地监管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  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有关税金,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 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  防范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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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冰可乐28
房地产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执行总行担保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主要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以土地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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