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2小七-279928530
一、拆迁人:株洲芦淞棚户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二、拆迁范围: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以北、沿江路以西地段。
三、拆迁实施单位: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事务所。
四、拆迁期限: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1月7日。
五、安置补偿原则: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原则执行。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
七、有关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拆迁当事人均可向本局咨询。如对本公告有异议,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赞333